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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以下简称“资源共享平台”)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和《陕西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共享平台主要包括: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业检验检测平台和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等三类。    

    第三条  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旨在进一步加强陕西省科技资源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按照“面向行业、加强集成、突出特色、择优支持”和“统筹规划、多方共建、开放共享”的原则,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共享服务机制为核心,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构建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资源保障体系,为推动全省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四条  资源共享平台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重点支持范围:

    (1) 以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已经运行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图书文献、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实验动物)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后期建设、升级改造。

    (2) 以分析测试、质量检测、安全评价服务为主的专业检验检测平台。面向科学实验、产品制造、分析测试及安全评价等领域,搭建不同行业的开放式网络化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为社会提供产品性能检测、理化分析与安全评价等专业化检验检测服务。

    (3) 以技术与信息服务为主的技术信息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高新区)以及资源主导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搭建涵盖技术转移链各环节的专业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时发布产业信息、行业动态、技术趋势,开展专家会诊、技术诊断、专题咨询、技术培训与服务等,针对产业发展与产品升级中的难点重点和关键技术,合作攻关,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第七条  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良好的资源共享意识,有3年以上对外服务实践,得到社会认可。

    (2)具有完成科技项目的良好信誉,承担的科技项目均能按期完成,无不良记录。

    (3)具有完成平台项目建设所需专业人才与服务团队。在省内相关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配备合理,固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资产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成为资源共享平台运行与管理的投入主体,牵头单位资金投入占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总投入比例不低于50%。

    (5)具备保障资源共享平台建设、运行与管理所需的固定场所和仪器设备,为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的研究开发、分析测试及技术服务,用房使用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施齐全,网络带宽不低于20Mbps。

    (6)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客户群(服务对象);建立了比较健全、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平台的正常、高效运行。

    (7)多家单位合作建设的资源共享平台,应有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支持方式

    (1)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经费以牵头单位投入为主,多方合作筹措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资助。财政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与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建设中所需的基础设施(房、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以及人工费用等的经费主要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2)验收合格的资源共享平台,对其牵头单位授予“陕西省XXX平台”。

    (3)对“陕西省XXX平台”的运行管理实施绩效考核(两年一次)。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

    (4)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共同参与平台建设,实现“产学研资”联合。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论证或评估机构评估后。对审定通过的资源共享平台,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下达立项计划,给予专项经费资助。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源共享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单位主管部门及平台牵头单位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合同书是平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的主要依据。资源共享平台项目牵头单位及各共建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按平台项目合同规定任务执行。若对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须由资源共享平台项目牵头单位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实施期限为1~3年。按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边发展的思路,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完成合同内容,达到验收条件的资源共享平台项目,由牵头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资源共享平台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评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源共享平台项目,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者予以撤销项目,追回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六条  资源共享平台项目的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采取实地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共财政投入到资源共享平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文献与数据资源、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属于公共科技资源,应纳入省科技资源共享体系,实现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承担“陕西省XXX平台”的牵头单位每年须向省科技厅提交运行与管理的书面汇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