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各类科技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包括:
(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
(二)由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统一申请,用于支持入孵企业或团队。
(三)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及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省科技厅支持市(区)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第三章 创新券形式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有效期1年,通过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使用。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在有效期内未能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七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每个申请者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开展以下活动:
(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设备(平台),或购买成果评价等技术创新服务,每个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在陕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登记备案,面向社会开展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由民营科技企业联盟牵头组建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成功在省内完成转化的,对成果吸纳方按成果交易额不超过5%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团队)购买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或科技服务。
(四)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瞪羚企业)贷款或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和团队融资提供的资产评估、担保、保险、法律、财务等服务业务。
(五)支持市(区)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活动,由市(区)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统一领取、发放。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科技厅成立创新券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预算、年度计划、监督执行、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科技厅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条 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并运营管理“陕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结算兑现、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定期发布下一年度创新券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过“创新券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在系统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者提交申请后,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创新券申请总额和经费总额,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六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四条 创新券持有者购买相关科技服务或使用科技资源,须签订正式合同,并按规定比例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承接创新券的机构必须开具制式发票。
第十五条 承接创新券的机构应由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审核认证,具体以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为准。
第十六条 承接创新券的机构凭持有的创新券向专业机构申请兑现。
第十七条 创新券每季度兑现一次,专业机构根据创新券承接机构收取的创新券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兑现。
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创新券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确定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九条 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对承接创新券的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结果合格的承接机构,按照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服务效果差、服务效率低的机构,取消服务资格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将作为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者和承接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给予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者的商业信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