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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号)及《陕西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陕科发〔2017〕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和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有三种:一是技术型,针对产业科技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二是培训型,结合地域特点指导、参与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队伍建设,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三是创业型,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认定;市、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由各市、县(区、市)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认定。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开展服务,市、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选择团队或个人开展服务,一经选择,任期内不得改变。

第二章 选  派

    第八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选派,市、县(区、市)科技特派员由各市、县(区、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选派。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流程有注册申报、核实认定、对接服务三个环节。

    第十条 注册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在网上注册申报。注册申报网址:www.sxkjtpy.cn

    省级科技特派员申报者按相应条件分别填写《陕西省省级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申报表》和《陕西省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申报条件如下:

    (一)省级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1.身体健康,热心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具有社会责任感;

    2.具有丰富基层科技服务经验的副高级或中级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对地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3.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二)省级法人科技特派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2.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的基本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研开发力量,实施科技服务的人才队伍中有至少3名自然人科技特派员;

    4.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核实认定

    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对科技特派员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接服务

    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由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选派,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二)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

    (三)开展技术推广活动。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利用当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或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帮助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的职责任务

    (一)开展产业技术服务,为地方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建议。

    (二)调研产业发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作为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指南的参考依据。

    (三)分析当地各类科技需求,重点研究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联合攻关。

    (四)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五)指导和培训市、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提升其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省、市、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省级科技特派员,组建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组织协调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并进行管理和评价;对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表彰活动。

    (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市级科技特派员,下派开展科技服务,并进行管理和评价。

    (三)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县(区)级科技特派员,组织协调本地科技特派员和省市下派科技特派员(含“三区”选派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和评价本地科技特派员,并协助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评价省、市级科技特派员。

第四章  激  励

    第十六条 省、市、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分别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评价合格或不合格,并上报优秀科技特派员名单。优秀科技特派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给予科技扶贫项目支持;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将被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对各市级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各市对县(区、市)级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上报先进县(区、市)名单。评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组织管理先进的市、县(区、市),省科技厅给予当地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市)每年12月底前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材料及科技特派员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每年向省科技厅进行工作总结汇报,对因成绩突出评为优秀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省科技厅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第二十条  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在贫困地区开展服务,与服务对象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优秀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组织管理先进市、县(区、市)以及优秀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由省科技厅统一表彰。

第五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科技特派员选派、对接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运用“陕西省科特员服务与管理系统”,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网上注册申报、核实认定和对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按照《陕西省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4号)中规定的人事政策,对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下派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和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各市县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8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