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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9-05 16:5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渭政办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渭南质量奖评审工作,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质量水平总体提升,促进渭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渭南市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方案》(渭市字〔2023〕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南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渭南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及我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促进企业、行业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是渭南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市质量强市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负责渭南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渭南质量奖分为渭南质量奖和渭南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一年一届,每届渭南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2个,渭南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渭南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渭南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领导、协调、监督渭南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渭南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渭南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四)受理渭南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

(五)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向市质量强市委报告渭南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市质量强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渭南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条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方可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渭南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市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渭南地方经济发展。

(二)依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申报渭南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渭南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市质量强市委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渭南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渭南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告。市质量强市办印发渭南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相关网站公告。

(二)申报。符合渭南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渭南质量奖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请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经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陈述答辩的组织和个人。

(五)陈述答辩。按照确定的陈述答辩组织和个人名单成立答辩评审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并由评审组打分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六)现场评审。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组织和个人名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会议审议。市质量强市委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九)审定公示。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质量强市委综合公示意见后,将获奖组织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十)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渭南质量奖和渭南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渭南质量奖每名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渭南质量奖提名奖每名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奖个人视情况予以一定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奖励额度可视本市经济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再次获得渭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八条渭南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市质量强市办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渭南质量奖和渭南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为3年。获得渭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有效期内不得再度申报,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渭南质量奖证书由市政府颁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渭南质量奖荣誉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强市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实行动态监管。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质量强市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在媒体公告。该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渭南质量奖。

(一)获奖组织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参与渭南质量奖推荐和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渭南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异议提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市质量强市办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质量强市办进行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市质量强市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二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依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质量发展工作实际,市质量强市委名称发生改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渭南质量奖工作职能不变。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原《渭南质量奖管理办法》(渭政办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张敏